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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房产网讯
3月29日,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公示一批土地征收的批复,其中四则与福清有关,分别为一则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与三则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征地的位置涉及龙山街道瑞亭社区、城头镇东垣村、城头镇星桥村、海口镇海口村、南岭镇梨洞村、龙江街道观音埔村等。
以下为《批复》原文:
01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福州市2023年度第一批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闽政地榕〔2023〕57号
长乐区、福清市人民政府:
长乐区政府《关于福州市2023年第一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长乐区境内)的请示》(长政地〔2023〕2号)和福清市政府《关于福州市2023年度第一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福清市境内)的请示》(融政综〔2023〕3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市2023年度第一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成片开发总面积10.5691公顷。
二、长乐区、福清市人民政府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
三、长乐区、福清市人民政府要做好《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衔接,确保《方案》符合规划管控要求。要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时序计划和规划用途,科学组织实施成片开发,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如《方案》难以实施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长乐区、福清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8日
02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福清市2023年度第八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榕〔2023〕59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清市2023年度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融政综〔2023〕26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0.0260公顷(其中耕地0.019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龙山街道瑞亭社区水田0.0034公顷、旱地0.01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40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166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8日
03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福清市2020年度第三十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榕〔2023〕60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清市2020年度第三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融政综〔2022〕27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6.5438公顷(其中耕地1.443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城头镇东垣村其他农用地0.0306公顷,城头镇星桥村水田0.00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923公顷,海口镇海口村其他农用地0.3044公顷,南岭镇梨洞村水田1.4308公顷、其他农用地0.325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4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2928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0076公顷、其他农用地4.347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2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750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8日
04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福清市2022年度第四十一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榕〔2023〕54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清市2022年度第四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融政综〔2022〕246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0.6980公顷(其中耕地0.18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龙江街道观音埔村旱地0.1849公顷、园地0.3351公顷、草地0.0693公顷、其他农用地0.108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19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97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914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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