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记者 朱楠 实习生 钱世超
8月4日发布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有望抑制二手房市场房东方随意跳价的现象,为众多二手房中介公司所关注。不少业内人士告诉早报记者,要抑制“跳价”,得完善细则将预告登记前置到挂牌备案和买卖备案之间。
“其实,预告登记制度在二手房领域早已存在。”汉宇地产诉讼部经理吴俊介绍说。早在2008年《物权法》实施之后,部分二手房客户就要求进行二手房买卖的预告登记。但当时各个区域房地产交易中心未有二手房预告登记的实施细则,所以这种要求并未引起重视,特别是购买方单方提出预告登记的,交易中心会以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为由拒绝。之后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中,第六条最后一款赋予了买卖双方进行预告登记的权利,即只要买卖双方签署了买卖格式合同,就可以双方或者单方做预告登记,防止房东跳价。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卖方(房东)一般在收取定金后签署买卖合同之前跳价。吴俊认为,房东签署完定金协议后跳价可按照“定金罚则”的办法进行约束,但房东在签署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之前的跳价行为至今尚无法防范。
目前,《技术规定》还无法确定是否能够将“预告登记”这一过程放在客户付定金之前。当然,即使将预告登记前置也会碰到问题。比如说:房地产交易中心确定买卖双方预告登记意向的依据是什么?买家单方面不购买又不肯配合撤销预告登记时如何操作?这些操作细则尚存的问题都会为二手房预告登记能否设置在签署买卖合同前造成障碍。
吴俊认为,目前最有可能的还是在签署买卖格式合同后,买卖双方或购买方凭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到交易中心进行预告登记。如果将严格的挂牌房源网上备案与预告登记制度相结合,或许可以让房东在签署买卖合同前的跳价行为有所收敛。当然,如果能将预告登记前置到挂牌备案和买卖备案之间的阶段,这样更能彻底杜绝因房东跳价而产生的纠纷,提高上海二手房的流转速度和效率。

